•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透支三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0)普刑初字第18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9年11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于2008年6月至11月间,先后向平安银行、上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银行等六家银行申领信用卡,并持卡透支消费及提取现金。
 
截至案发时,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33331.46元,上述银行多次对其本人进行催收,被告人沈某仍未归还银行欠款,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沈某于2008年7月向平安银行申领一张卡号为XX的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消费及提取现金,至2009年3月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844.82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
 
2、被告人沈某于2008年11月向上海银行申领一张卡号为XX的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消费及提取现金,至2009年3月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682.35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
 
3、被告人沈某于2008年6月向中国民生银行申领一张卡号为XX的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消费及提取现金,至2009年4月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12526.56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
 
4、被告人沈某于2008年9月向中国建设银行申领一张卡号为XX的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消费及提取现金,至2009年4月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691.31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
 
5、被告人沈某于2008年9月向中国光大银行申领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消费及提取现金,至2009年3月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5583.55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
 
6、被告人沈某自2008年9月以来向中国银行申领信用卡,后持卡透支消费及提取现金,至2009年4月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7002.87元,经银行多次催收仍不归还。
 
案发后,被告人沈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平安银行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表、消费历史账单、紧急通知函、停卡通知函、催收记录,上海银行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消费明细表、清账通知书、财务催缴通知书、逾期通知书、外访催收反馈报告,中国民生银行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表、消费明细表、催收记录,中国建设银行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交易明细表、催收记录及回执、上门单详细信息,中国光大银行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工作证明、交易明细表、催收记录,中国银行报案书、信用卡申请表、对账单、还款提醒服务情况反馈表,催收信函,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的规定,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
 
被告人沈某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沈某自愿认罪,且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沈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发还各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