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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熊某贩卖毒品罪一案辩护词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3-08-29

审判长、陪审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熊X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现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和有关证据特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熊X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

   从主观上看,被告人熊X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当日,被告人熊X是遭受他人引诱的情形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从法庭调查查证的证人欧XX的证词中,不难看出2010年11月30日17时许是证人欧XX同其老公龙X在公安民警的安排下主动已打电话的方式向被告人熊X购买毒品。另外,从公安机关于2010年11月30日出具的“办案情况说明”来看,龙X、欧XX系特情人员。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毒品案件中特情引诱犯罪问题>规定“特情在介入侦破案件中有对他人进行实施毒品犯罪的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对具有这种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同时也规定“因特情介入,其犯罪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性大大减轻,这在量刑时也应当加以考虑。”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来看,龙X、欧XX在公安民警的授意安排下主动对被告人熊X索要毒品即进行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因此,本案中被告人熊X其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

   从客观上看,被告人熊X没有前科,贩卖毒品的数量极少(仅1克左右),其贩卖行为都是在特情人员引诱下完成的,毒品及赃款均当场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也没有流入社会,故其社会危害性极小。

二、被告人熊X有诸多酌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1、被告人熊X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完全是由于其不知法、不学法,一时财迷心窍且受他人恶意引诱才误入犯罪泥潭。

2、被告人熊X在庭审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任何异议,且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在最后陈述阶段发自肺腑的真诚悔罪,恳请党和政府宽大处理,给他一个重头再来的机会。这也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

3、被告人熊X身患重大疾病,随时危及生命安全,不适宜羁押。

2010年11月30日即案发当日,被告人熊X被抓获后在公安人员的陪同下到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作了常规检查结论为:高血压病极高危或患心脏病(血压190)。同年12月1日,渝中区看守所依据重医附二院提供的病历及<看守所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认定,“被告人熊X患有高血压(190/115)、心脏病需住院治疗。”并依法出具了拒收证明。当日被告人熊X被渝中区公安分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至今。据此,可以充分说明被告人熊X重病缠身随时危及其生命安全,不具备羁押的条件,望贵院予以明查!

4、被告人熊X的女儿熊XX在2001年期间被玻璃扎伤右眼后至今,其右眼晶体移位,仅有光感,经过八年的治疗目前右眼仍处于基本完全失明状态(相关证据已呈交给法庭),其基本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也需要父亲熊X的照料。鉴于该实际情形也恳请法庭给予作为父亲的被告人熊X照顾身患失明残疾女儿的一个机会。

5、法庭对本案审理按照的是《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该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不难看出按照此意见审理的案件本身就是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的一种人文关怀的体现。

综上所述,被告人熊X系初犯、偶犯,在法庭上的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并积极主动向法庭缴纳相应罚金;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加之其身患高血压重病且随时可能危及生命安全不适宜关押,失明残疾女儿熊若冰需要人照料等客观实际情形。故,恳请法庭能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基本原则,且综合以上事实并结合被告人具有的诸多酌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给被告人熊X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判处,适用缓刑

     此致

渝中区人民法院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刘志华  龙冬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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