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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王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

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2016年3月25日因涉嫌犯窝藏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7)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窝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X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0日,西安市X区X街办X庄村主任韩某对该村村民刘某阻碍村上拆迁进度心怀不满,后雇人将刘某打伤,2016年3月16日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依法对韩某刑事拘留并将其列为网上逃犯。
2016年3月15日至24日期间,韩某逃至被告人王某在西安市XX区某小区租住的房屋内,被告人王某在明知韩某负案在逃的情况下为韩某提供藏身地点,并为韩某在西安市X路某小区某号楼某室变换藏身地点,帮助韩某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处理。
2016年3月24日,民警在西安市X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室将罪犯韩某及被告人王某抓获。
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窝藏罪,应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伏法。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0日,西安市X区X街办X庄村主任韩某对该村村民刘某阻碍村上拆迁进度心怀不满,后雇人将刘某打伤,2016年3月16日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依法对韩某刑事拘留并将其列为网上逃犯。
2016年3月15日至24日期间,韩某逃至被告人王某在西安市XX区某小区租住的房屋内,被告人王某在明知韩某负案在逃的情况下为韩某提供藏身地点,并为韩某在西安市X路某小区某号楼某室变换藏身地点,帮助韩某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处理。
2016年3月24日,民警在西安市XX区某小区某号楼某室将罪犯韩某及被告人王某抓获。
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逮捕决定、拘留登记。
2.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3.辨认犯罪嫌疑人笔录及照片。
4.对新闻的辨认。
5.人口信息材料。
6.证人韩某、柏某、王某某、王某甲的证言。
7.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8.韩某一案的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为罪犯韩某提供住所及生活来源,逃避司法机关的打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窝藏罪,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窝藏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王某在侦审时能如实供认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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