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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甲、赵某某等保险诈骗案起诉书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11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路南区院公诉刑诉〔2014〕47号   

    

被告人史某甲,曾用名史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3198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现住唐山市路北区**里**楼**门**号,无业。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3年8月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3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2198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唐山市路南区**园**楼**门**号,无业。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3年8月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3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孙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现住唐山市丰润区**小区**楼**门**号,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工作人员。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3年8月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3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路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史某甲、赵某某、孙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4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史某甲驾驶车牌号为冀B0****牧马人吉普车在唐山市路北区文化路与西山道交叉口处,因故车辆撞在信号灯杆上,致该车前部受损。因当时车辆未上保险,为减少损失,史某甲找到孙某甲,告知自己的车辆发生事故的事实,并提出想给车辆上保险。孙某甲遂找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孙张楠。2013年3月1日,史某甲持其拍照的与冀B0****车辆相同型号的车辆的照片,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找到孙张楠,办理了冀B0****车辆的投保手续。

2013年3月3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史某甲的授意下,驾驶冀B0****车辆到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卫国路与北外环路交叉口处,故意撞击制造了虚假的事故现场,并致电95518报险。2013年7月19日,史某甲获得理赔款113373元。案发后,以上款项已追缴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追缴并发还的赔偿款113373元及扣押的史某甲送给孙某甲的5000元现金等物证;

2.报案材料、抓获材料、史某甲办理车辆保险手续时提供的车辆照片、保险单、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记录、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机动车保险索赔申请书、修车的结算清单、发票、史某甲和赵某某对碰撞现场的指认照片等书证;

3.证人宋某某、孙某乙等的证言;

4.被告人史某甲、赵某某、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甲、赵某某、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保险赔偿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维俭   

2014年4月29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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