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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大部分帮信罪的结果是什么?会如何量刑?

  • Alpha
  • 2023-06-26
案例来源:利川市人民法院,(20XX)鄂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因犯贩卖毒品罪,20XX年6月15日被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XX年8月26日被利川市XX局监视居住。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恩利检刑诉〔20XX〕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XX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8月期间,被告人杨某通过“飞机”软件联系到上家“A”(身份未核实),杨某明知“A”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帮助“A”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杨某按照“A”的要求,邀约了赵某(另案处理)、钱某(另案处理),杨某负责联系上家,赵某负责联系提供银行卡的“卡主”,钱某负责看住“卡主”,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XX年8月17日,赵某联系到“卡主”孙某(另案处理)提供银行卡,杨某在与“A”联系后,驾车将赵某、钱某、孙某带到利川市××附近,将孙某的中国光大银行卡提供给“A”等人用于支付结算,杨某获利人民币1100元(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2.20XX年8月21日,赵某通过孙某联系到李某(另案处理)提供银行卡,杨某与“A”联系后,驾车送赵某与李某汇合后,把位置发给“A”,“A”等人驾车将赵某、李某带至利川市××附近,李某将中国农业银行卡提供给“A”等人用于支付结算,杨某获利800元。
经查,孙某中国光大银行卡接收资金25万余元,李某中国农业银行卡接收资金45万余元,其中周某、黄某、薛某向孙某、李某的银行卡XXX计汇入7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利川市XX局从孙某处扣押中国光大银行借记卡1张(尾号为2039)、从李某处扣押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1张(尾号为4670)。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涉案银行卡2张;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涉案银行卡流水,周某、黄某、薛某被诈骗案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杨某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黄某、薛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在接到XX机关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杨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犯罪所使用的银行卡,依法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900元,上缴国库。
三、扣押在案的银行卡2张予以没收,由利川市XX局依法处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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