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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袁某某涉嫌行贿罪、介绍贿赂罪被雁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关联行贿罪】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袁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资阳市雁江区人,住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2015年6月24日因本案经本院决定,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甲涉嫌介绍贿赂罪、行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5年10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5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3、4月份,被告人袁某甲在被拆迁户江某某与资阳市雁江区城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东管委)拆迁办工作人员李某某、谢某某之间沟通、撮合,向李某某、谢某某提出希望能在丈量江某某家房屋的过程中给予关照。之后李某某、谢某某表示同意,在未经丈量的情况下,为江某某按照房屋产权证上房屋的情况,增加了部分面积,重新绘制了摸底表,从而使江某某在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获取更多的拆迁安置补偿。在江某某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2011年5月7日)之后,袁某甲帮助江某某向李某某、谢某某各转送好处费5000元;
2、2012年1、2月份,被告人袁某甲在邹某某与东管委拆迁办工作人员李某某之间沟通、撮合,向李某某提出希望能在丈量邹某某家房屋的过程中给予关照。后李某某表示同意,并在制作摸底表的过程中,增加了邹某某的房屋面积,并增加了部分附着物,从而使邹某某在谈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时候获取更多的拆迁安置补偿。后袁某甲帮助邹某某向李某某转送好处费3000元。之后袁某甲又在邹某某与东管委拆迁办工作人员谢某某、王某甲之间沟通、撮合,向王某甲表明了邹某某希望在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过程中,能够得到超出应得面积的拆迁赔偿,并表示邹某某会给予其好处费。之后王某甲表示同意并为邹某某争取到了超出应得面积的拆迁赔偿。在邹某某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2012年3月26日)之后,袁某甲帮助邹某某向谢某某、王某甲各转送好处费1万元.
3、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袁某甲在王某乙与东管委拆迁办工作人员王某甲之间沟通、撮合,向王某甲表明了王某乙希望在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过程中,能够得到超出应得面积的拆迁赔偿,并表示王某乙会给予其好处费。之后王某甲表示同意,在王某乙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2013年4月22日)之后,袁某甲帮助王某乙向王某甲转送好处费2万元;
4、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袁某甲在易某甲与东管委拆迁办工作人员王某甲之间沟通、撮合,向王某甲表明了易某甲希望在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过程中,能够得到超出应得面积的拆迁赔偿,并表示易某甲会给予其好处费。之后王某甲表示同意并为易某甲争取到了超出应得面积的拆迁赔偿。在易某甲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2013年4月22日)之后,袁某甲帮助易某甲向王某甲转送好处费2万元;
5、2013年6、7月份,被告人袁某甲在易某乙与东管委拆迁办工作人员王某甲之间沟通、撮合,向王某甲表明了易某乙希望在安置补偿协议的签订过程中,能够得到超出应得面积的拆迁赔偿,并表示易某乙会给予其好处费。之后王某甲表示同意并为易某乙争取到了政策允许的最大的赔偿,达到了易某乙的要求。在易某乙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2013年8月26日)之后,袁某甲帮助易某乙向王某甲转送好处费15万元。
6、2013年9月,袁某甲从王某甲手里购买了一套没有签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房屋的手续,送给王某甲17万元。
综上所述:袁某甲共介绍他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2.3万元,其本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7万元。
被告人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非法所得4万元已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甲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袁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介绍贿赂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甲到案后,主动供述侦查机关未掌握的行贿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袁某甲主动检举他人受贿的事实,经查证属实,是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在彬   
书记员:余显辉   
2015年11月1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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