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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某某涉嫌职务侵占被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蒲某某,女,汉族,大学文化,原任山东省烟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逮捕被蓬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蒲某某于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21日在任烟台**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12年6月至2013年5月21日,收受业务单位上海**有限公司好处费人民币35954元;收取业务单位山东**有限公司好处费人民币10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史某某、张某某、梁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蒲某某供述。
二、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蒲某某于2012年6月至2013年12月,利用其担任烟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并负责该公司与上海**有限公司业务的职务上便利,采取要求供货单位上海**有限公司抬高白银价格等方式,侵占公司货款人民币878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庄某某、梁某某证言;被告人蒲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在业务往来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客户给予的好处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上便利侵占公司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琨   
2015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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