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吴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8月9日出生。
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1年7月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1)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09年10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商丘市梁园区任商丘市OPPO手机总经销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务30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焦××陈述,证人石××等人的证言以及其他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吴某某系自首,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本院依法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不致于有社会危害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吴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