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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犯受贿罪经律师辩护成功缓刑(本案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办理案例)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07-21

重庆郑某,1962年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重庆市XX公司基建处处长,住重庆市南岸区,因涉嫌受贿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于2006年被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

本案被告人涉嫌受贿金额4.5万元,公司、企业人员受贿金额1.5万元,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五、三百八十六,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两罪应当数罪并罚,一般数罪不适用缓刑,辩护律师任务艰巨。

重庆智豪刑事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刑辩律师承办,辩护律师在充分审查案卷材料,仔细询问被告人之后,结合案件事实,提出被告人系自首、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有一定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等辩护意见,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在被告人受贿数额较大,且触犯多个罪名的的情况下,辩护律师的出色辩护为当事人成功取得缓刑的结果,使得当事人免于牢狱之灾。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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