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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贪污罪经律师辩护为从犯成功判为缓刑(本案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办理案例)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07-21

重庆人黄某,1968年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重庆市XX公司第三分公司干部,住重庆市渝北区,因涉嫌贪污罪于2001年被重庆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

本案被告人涉嫌伙同他人贪污该公司承建项目工程款共计金额81700元,其中黄某分得44064.35元,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该规定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注:“个人贪污数额”的认定应以其所参与的共同贪污的数额予以认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刑辩律师承办,辩护律师在充分审查案卷材料,多次的询问被告人之后,结合相关的案件事实,提出被告人的职务是从属地位,贪污分钱的事项是受上级领导的安排,职务侵占过程中受指使及被动地位,故在贪污犯罪中系从犯、退清全部赃款、认罪态度好、有一定悔罪表现、无犯罪前科等辩护意见,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从犯的辩护意见,最终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在被告人受贿数额较大应当在5年以上处刑的情形下,辩护律师的出色辩护为当事人成功减轻判决,并取得缓刑的结果,使得当事人免于牢狱之灾。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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