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陈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期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男。
 
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1年4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取保候审
 
2012年4月27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二刑诉(2012)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以及舒某某(已判决)原为深圳市××××服务中心员工,2002年6月25日中午,某公司报关员“红姐”到被告人陈某某以及舒某某工作的卸货台,雇请陈某某、舒某某两人晚上去海关监管区内搬运走私货物并送到海关大门口旁边的马路上,事成之后给两人5000元好处费。
 
当晚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摩托车进入海关监管区,舒某某驾驶粤B6××××面包车进入海关监管区。
 
当两人到达检验检疫局查验台时,旁边已经停放一辆中港货车,货物卸在地上。
 
被告人陈某某以及舒某某一起将货物搬到粤B6××××面包车上。
 
后舒某某驾驶面包车由工作人员通道离开监管区时被当场查获,在粤B6××上查获八袋编织袋包装的胶卷。
 
经深圳海关审单处计核,上述走私货物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1758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走私货物照片等;2、证人证言:同案犯舒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偷逃应缴税额证明单等;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走私胶卷,偷逃应缴税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项  之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认罪。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相同,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经过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被告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走私胶卷,偷逃应缴税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案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予以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期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