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
因本案于2016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
取保候审,于2017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绥中县
看守所。
辩护人:李冰镜、解永艳,系辽宁冰境律师事务所律师。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公诉刑诉(2017)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冠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李冰镜、解永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张某在绥中县一米夕阳网吧门前一辆汉兰达轿车内,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男青年刘某甲基苯丙胺(××)一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李某、王某辨认笔录,被告人前科劣迹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某能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25天,即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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