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给大家分享一个张家豪律师团队的玄学诈骗的无罪案例:
当事人通过念经、祈福、做法事、设立神坛的方式,向客户宣称可以帮助他们转运、改运、找桃花、提升财运、事业运,甚至改善身体健康。
其中一位客户的家人牵涉到刑事案件,客户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来化解灾难、转运,但不料未能如愿,于是报警案发,诈骗金额20多万。
我们接手此案后,驻扎在外地超过两个星期,目的就是为了将当事人解救出来。通过了解当事人做法事的具体步骤和手段,我们发现他的做法事和符咒都来源于拜师学艺以及书籍或手抄本的记载,不是自己编造的。基于这一点,我们认为当事人并没有主观上进行欺骗故意。因此,我们向检察院提出无罪辩护,经过7天的审理,检察官最终决定释放当事人,将他安全接回重庆。这个案件最终在公安阶段以无罪结果结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1引言
近期,广东有一对父子因帮人做超度法事、收取费用被指控诈骗罪,引发舆论哗然。有人认为,不法分子利用他人迷信心理骗取财物,触犯刑事犯罪;也有人认为,这类活动往往又与宗教信仰或民俗习惯相连,应当充分予以尊重,不宜进行刑事打击。
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案例,探讨国学、玄学案件(如做法事超度、算命看风水、物品开光等)相关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并重点分析诈骗罪的无罪辩护思路。
02国学、玄学案件有罪认定的情形
构成诈骗罪需满足四个核心要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二是实施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三是被害人因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四是行为人因此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情形一:虚假宣传,不履行承诺
1、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淘宝网经营一家网店,并在该网店页面内利用图片和文字进行虚假宣传展示,对其虚构的“佛像供奉”“代诵经”等服务进行虚假包装。被告人田某通过上述在店铺内作虚假宣传、在聊天中向被害人出示其冒用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等手段,向被害人谎称可以提供“礼请僧人代诵佛经”“供奉佛像、佛灯”等服务,待被害人购买上述产品后,又谎称已将相应服务履行完毕,骗取被害人钱款。
2、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微商代理模式发展下级代理收取门槛费,并向顾客推销虚假的烧香服务。具体操作方式为,通过小红书、快手、抖音等网络平台发布烧香视频并附上联系方式,代理在评论区冒充实现愿望的香徒,通过“助攻推送帖子”的方式以假乱真,吸引顾客参与。代理通过话术或运势分析APP等方式,冒充寺庙大师为顾客提供虚假的烧香解析,骗取被害人钱款。
情形二:虚构事实、故意引起被害人的恐慌进行诈骗
1、被告人钟某某利用迷信手段,通过虚构被害人亲属有“鬼缠身”和“血光之灾”的情况,骗取被害人信任,并借助“打油火”、“划水”、“驱鬼”等迷信手段,从被害人处骗取大量“利势钱”和“法事费”。
2、某易学公司先后招募多人为业务培训师或销售员,利用多个网络平台投放算命广告,并植入销售员的微信号码。有意算命的被害人添加销售员为微信好友后,同案人林某等销售员按照某易公司的“话术”模板,向被害人谎称自己是“国学咨询师”“风水老师”等,以帮被害人手工起卦算命,后虚构被害人有运势不佳的问题,从而诱骗被害人以高价购买某易公司以低价购入的冒充经寺庙开光的龙龟、金蟾、本命佛等开光法器、灵宝,以消除灾难或者改善运势等。
3、被告人黄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淘宝网店、微信公众号、官网等平台推销未开光的佛牌、佛珠、灵符等迷信物品,蛊惑客户以虚高的价格购买没有实际进行的法事服务等骗取客户的钱财。客户反馈法事或开光圣物无效,销售客服又编造客户曾经杀过生、堕过胎等其他理由,再次要求客户做价格更高的法事或要对原法事加持或购买开光圣物,一次次使客户陷入错误的认识,花钱作法或购买开光圣物。随着诈骗团队的壮大,为了隐瞒没有法堂授权、没有道士作法的事实,2017年2月黄遥派遣黄荣威在廉江武帝庙旁及在广西博白县附近分别买地建庙堂,分别指使黄享文、刘建超筹建以黄老堂、苗情门命名的庙宇。黄遥让黄荣威安排刘建超从网上购买道士服装、道士证、开光证及法堂印章等物,重新伪造了黄老堂、苗情门庙宇的授权材料以及伪造了黄永业、刘某1等人的道士证、各种法器的开光证等。
03无罪辩护思路:从法律构成要件逐项切入
(一)主观上不具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罪的核心是主观恶意,即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如果行为人提供了一定的服务,费用具有合理对价,则难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以广东湛江“做法事”案为例,被告人陈某自称祖传做法事多年,收费标准分为3800元、6800元、8800元等档次,每一档次对应不同师傅人数、祭品等级。做法事本身需要多人协作,存在劳务与物资成本。该行为人所收款项一部分用于成本支出,其余作为报酬,其盈利具有一定正当性。而且,这种收费标准在当地属于丧葬习俗的合理价位,并未漫天要价牟取暴利。
另外,行为人从事相关活动已久且公开进行,并非临时起意行骗。例如陈某贵家族几代人都以做法事为业,本人从十几岁起从业40余年,活动场所固定公开,收费记录也透明留存。这些事实均可用以反驳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
(二)“虚构事实”难以认定:信仰问题不属刑法规制
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应为经验上可证伪的客观情况。风水、法事、开光、算命等内容多属宗教或信仰范畴,难以以科学方法加以验证,不应纳入诈骗罪规制范围。
例如:“为逝者超度”“供奉佛灯可庇佑后人”本质是文化信仰,而非法律意义上的虚构事实。信仰自由受宪法保护,法律不得以无神论立场否定信教公民的价值观。因此,在缺乏欺骗性实质内容的前提下,仅仅因为行为涉及迷信或宗教色彩,并不能当然等同“虚构事实”。
因此,辩护人可以主张:宗教或迷信层面的宣称并不等同于诈骗罪意义上的“虚构事实”。除非控方有确凿证据证明行为人所谓的法事、灵验承诺纯属子虚乌有(例如压根未举行任何仪式,或售卖的所谓开光法器根本未经开光等),否则仅凭迷信色彩不能武断认定行为人在虚构事实骗人。
(三)被害人未必陷入错误认识
诈骗罪的第三个要件是“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但在很多迷信场景下,付款人往往心知肚明此类活动效果无法验证,其行为并非“被骗”,而是出于安慰、习俗、礼节等因素自愿选择。
北京田某案中,多个被害人曾表示,他们并不真的相信“法事能超度”,而是出于传统观念、对逝者敬意或亲属压力而付费。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并非因虚构事实陷入错误认识,更谈不上诈骗成立的因果链条。——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4刑初202号。
在此类案件中,应关注是否存在明确证据证明:是行为人的“欺骗性言语”导致被害人信以为真并作出财产处分,还是被害人本就带有一定主观预期或心理需求。
(四)价格具有对价性,未谋取不当获利
如果服务或商品本身真实存在,且收费不具暴利或明显不合理情况,法院一般不会贸然以诈骗论处。尤其对于非实物产品的服务类消费,其定价应更多尊重市场与意思自治。
例如风水师黄某某案中,被害人请其看风水并订购佛像,双方议定价格12万元并非黄某单方面索价,而是你情我愿的结果。被害人在支付4万元定金前有充分时间考虑,事后也未提出价格异议,可见对此价格系自愿接受。另外,风水迷信类商品服务的价值本就无法简单按成本衡量,信众为祈福平安所支付的费用往往远高于制作成本,在宗教领域并非罕见现象。因此,只要行为人没有通过隐瞒实物真伪等方式欺骗定价,价格高低更多属于民事范畴,不宜轻易上升为刑事诈骗。
此类情形中,收费虽高但属双方约定,非无中生有或欺骗得财。尤其在宗教、民俗服务领域,信仰价值具有不可量化特征,不能简单以“价格不等于成本”推定诈骗成立。
04尾言:信仰自由与刑法谦抑的界限
国学、玄学类活动与诈骗罪的界限,是对法律与传统文化关系的考验。一方面,法律不能成为诈骗分子的“避罪所”,不法之徒套上民俗宗教的外衣大肆行骗,理应受到刑法制裁;但另一方面,刑法又讲究谦抑原则,必须慎重介入宗教信仰和民俗领域,避免对正常的文化信仰活动造成过度干预。现实中封建迷信与民俗、宗教往往交织难分,有些仪式最初源于迷信,却已演变为群众自发遵循的习惯。如果对所有掺杂迷信色彩的行为一概以诈骗论处,恐将刑法的大网撒得过宽,反倒侵蚀了公民的信仰和习俗自由。因此,司法裁量需把握谦抑与干预的平衡:对于明显假借迷信行骗、严重侵害财产权益的,该追究的决不手软;但对于更多处于灰色地带的行为,则应综合考量动机、手段、金额、社会危害等因素,慎重评判。在证据存疑、定性不明时,依法应倾向于无罪处理,以体现法治文明和刑法谦抑精神。

文/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辩护省部级受贿案、曾在全国具有巨大影响力的故意杀人案、CCTV《今日说法》报道的特大集资诈骗案,以细腻严谨的风格著称,善于从证据、程序中找到突破点。
张家豪律师全平台粉丝数上百万,拥有众多百万播放量的短视频,还带领团队集体作战,团队律师共办理上百件的刑事案件,大量无罪不起诉、缓刑案例。另外,智豪律所是全国范围内知名的专注刑事案件的律所,处理过上万件刑事案件,经验丰富、成功案例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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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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