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绥中县人民法院,(20XX)辽14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女,1965年生,户籍辽宁省绥中县。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刑诉〔20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
诈骗罪#,于20XX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6日,被告人卢某某因摔伤到绥中某医院住院治疗,使用邱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及身份证办理住院补偿报销的相关手续,骗取绥中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金人民币12667.5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卢某某系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卢某某骗取的人民币12667.59元已经某某机关返还给绥中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被告人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卢某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所骗取款项已经某某机关返还给绥中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主动缴纳罚金,依法从宽处理。经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卢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根据被告人卢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诈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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