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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3万余元 会如何量刑

  • 中国裁判文书网
  • 2023-02-20
案例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XX)京01XX刑初7X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颜某,女,1989年生。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XX]6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犯#诈骗罪#,于20XX年4月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颜某及被害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某于20XX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人颜某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编造公司冲业绩、投资能够获取高额回报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78676元、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38888元、骗取被害人闫某某人民币1.9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被告人颜某于20XX年1月自动投案,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颜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颜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颜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颜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在案物品一并处理。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颜某退赔人民币十三万六千五百六十四元(含扣押在案之手机变价款)发还被害人王某人民币七万八千六百七十六元,发还被害人郑某某人民币三万八千八百八十八元,发还被害人闫某某人民币一万九千元。
 
【诈骗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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