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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某某走私武器、弹药案起诉书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04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刑诉〔2017〕136号   

被告人农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626199102******,广西省百色市人,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武平镇**村***屯**号。2017年4月19日因涉嫌走私武器、弹药罪于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3日经我院批准,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农某某涉嫌走私武器、弹药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8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8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农某某和农某甲乘车从广西前往普洱市孟连县,4月15日15时许到达孟连县后又乘坐城乡客运车到达勐啊村,偷渡出境到达缅甸国邦康市入住顺兴酒店,在期间,被告人农某某联系一名叫“李某某”(未抓获)的男子,购买得手枪一支、子弹若干发,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农加富和农翠萍再次偷渡返回到中国孟连县勐啊村,入住勐啊街道的午阳大酒店**号房间。2017年4月19日11许,被告人农某某和农某甲在午阳大酒店大厅准备退房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农某某手提的购物袋内查获手枪一支、子弹130枚;后民警依法对午阳大酒店**号房间进行搜查,在该房间内床上查获透明塑料封装的手枪子弹2匝共20枚。经鉴定,查获的枪支为军用枪支;查获的子弹为军用子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等;3、现场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照片;4、证人农某甲的证言;5、被告人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告知书;7、审讯光盘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农某某目无国法,违反海关管理法规,非法从缅甸国邦康市走私枪支、子弹进入中国境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走私武器、弹药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农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情形,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检察员:张吁严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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