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区某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区某,无业,住香港。
 
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6]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区某犯走私武器罪,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燕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区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3日,被告人区某受“阿豪”(具体身份不详)雇请,帮其从香港走私枪支到深圳。
 
“阿豪”在香港交给被告人区某3支用黑色胶袋包好的仿真手枪,并承诺成功走私入境后将支付其1000港币的报酬。
 
随后,被告人区某将上述仿真枪放入随身携带的挎包经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现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区某携带入境的3支仿真手枪均为枪支。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涉案枪支照片、查获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区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支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  ,应当以走私武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区某表示认罪,对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身份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区某的真实身份。
 
2、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涉案枪支照片、扣留清单、仓储凭单:证实2015年12月13日,被告人区某经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海关抽查。
 
经查,在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中查获仿真手枪2把、仿真左轮手枪1把。
 
皇岗海关于当天将其现场抓获,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
 
3、被告人区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供述其是专门做水客的。
 
2015年3月,朋友“阿豪”问其带不带枪。
 
到了11月份,其就答应了,几天带一次,至事发一共带了十几次。
 
12月13日,“阿豪”在香港沙田新城市广场交给其三支枪,给其1000港元的报酬。
 
其过关时被查获。
 
4、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中心鉴定意见书(深)关(缉)鉴(痕检)字[2015]143号,证实送检的3支疑似枪支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J/cm2,构成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致人损伤枪支的客观依据,为枪支。
 
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区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三支枪支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武器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为了少量报酬,被告人区某帮助他人偷带枪支入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归案后,被告人区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区某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走私枪支三支(详见扣押清单)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