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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巫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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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熊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于重庆市巫山县,住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27日下午,被告人熊某在官渡镇林家沟杨某家里吃饭,期间喝了酒。当晚20时许,熊某驾驶渝F788H9小型汽车从铜鼓镇向巫山县城方向行驶,在重庆市巫山县省道105线铜鼓镇卡口路段时,与停放在路边的罗某某驾驶的粤LNM688小型汽车发生擦挂,致使两车受损、肖某某受伤。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将熊某抓获。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案发时熊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6mg/100ml。经交巡警大队车管所系统查询,熊某无机动车驾驶证。经巫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熊某、罗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案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出警记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人核查证明、交通事故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诉;
4.被告人熊某的供述与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林海
黄占锐
2017年3月3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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