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鲁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工业园区**路**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0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7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鲁某某到重庆市奉节县**中学后门**公司宿舍**幢**单元**-**黄某甲家中查看古董时,看中黄某甲收藏的30张第四版面额为100元的人民币,约定次日交易并离开。后被告人鲁某某发现卡包丢失便返回黄某甲家中寻找卡包,趁黄某甲女儿不备之机,顺手将黄某甲放于客厅茶几上的30张第四版面额为100元的人民币偷走并藏在一栋居民楼二楼消防箱里。后黄某甲返回家中帮其寻找卡包时发现财物被盗遂报警。案发后,民警同日将被盗物品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黄某甲。经鉴定:被告人鲁某某所盗窃的30张第四版面额为100元的人民币均为真币。
2016年11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鲁某某在奉节县**中学后门**公司宿舍黄某甲家中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物证;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黄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
7.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俊   
2017年3月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