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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张某某、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荣昌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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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重庆市荣昌区人,住重庆市荣昌区**镇**村**组**号。2008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6年9月6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等人在重庆市荣昌区河包镇多地、大足区季家镇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2016年5月15日晚上,杨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窜至重庆市大足区季家镇柏杨村5组**号,采用打洞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杨某某的房屋,盗走了两只羊。经认定,被盗2只羊价值人民币1200元。
2016年7月8日晚上,杨某某、郭某某伙同他人窜至重庆市荣昌区河包镇经堂村8组,采用撬门入室的方式先后进入被害人甘某甲、甘某乙的房屋,盗走800余斤稻谷、电磁炉、白酒2瓶、香火台、母鸡一只等物品。张某某接到杨某某电话后帮助杨某某等人转移稻谷并分赃。经认定,被盗稻谷价值人民币840元,被盗母鸡价值人民币45元。
2016年7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杨某某、郭某某伙同他人窜至重庆市荣昌区河包镇黄檀村12组**号,采用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何某某的房屋,盗走长虹液晶电视一台、电钻一个。经认定,被盗电视价值人民币1986元,被盗电钻价值人民币145元。
2016年7月13日晚上,杨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窜至重庆市荣昌区河包镇黄檀村11组**号,采用打洞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莫某某的房屋,盗走7只鸡和5只鸭。经认定,被盗鸡和鸭共价值人民币405元。
2016年7月26日晚上,杨某某、张某某窜至重庆市荣昌区河包镇经堂村8组**号,采用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甘某丙的房屋,盗走四只羊。经认定,被盗四只羊价值人民币580元。
2016年8月14日晚上,杨某某、张某某窜至重庆市荣昌区河包镇经堂村3组**号,盗走被害人蒋某某放在院坝屋檐下的稻谷270余斤。经认定,被盗稻谷价值人民币364.5余元。
2016年8月17日晚上,杨某某、张某某窜至重庆市荣昌区河包镇转龙村3组**号,盗窃被害人唐某某放在院坝屋檐下的稻谷240余斤。经认定,被盗稻谷价值人民币324余元。
2016年8月29日下午,荣昌区公安局民警在重庆市河包镇经堂村狮子坡附近将杨某某抓获,在河包镇雷抬5组**号张某某的家中将张某某抓获。2016年9月5日9时许,郭某某主动到荣昌区河包派出所投案。三被告人到案后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价格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郭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杨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郭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晓丽   
2016年10月18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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