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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潼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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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3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潼南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6年12月23日被潼南区公安局执行刑事逮捕。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至9月,被告人黄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盗窃作案多次,盗窃摩托车三辆,共计价值人民币7576元。
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6年8月2日晚,被告人黄某某去至潼南区**镇**街邮政所后停车棚下,采用搭线发车的方式将许某某停在该车的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764元。
2016年9月2日晚,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张某某等人去至**镇**街邮政所对面,采用搭线发车的方式将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735元;
2016年9月3日晚,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陈某某去至潼南区**镇**街,采用搭线发车的方式将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两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077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车辆信息、户籍信息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害人许某某、杨某某、廖某某的陈述;
4. 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黄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良军   
2017年3月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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