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村**号。因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1月被重庆市原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5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营盘山公交站,发现被害人李某某衣服口袋内的手机露了一部分出来,董某某遂趁李某某上公交车不注意之机,将其型号为VIV0 X7 PLUS的手机一部扒走。事后,董某某将该手机以现金人民币600元的价格销赃。2017年1月10日,经重庆市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273元。
另查明,2017年1月4日,被告人董某某在其住所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发票凭证、《綦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綦价认【2017】20号《重庆市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VIVO X7 PLUS手机壹部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 指认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价值人民币2273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海波   
2017年2月2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