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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一案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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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74********,仡佬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现住石阡县**镇**村**组。2013年7月1日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2015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9月2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6年11月30日至2017年1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购买电话卡,冒充消防队参谋或支队长,通过电话诈骗他人钱财,使用准备的用户名为李某某、卡号为6217993910000355209的邮政银行账户和通过许某某(另案处理)管理的用户名为周某甲、卡号为6210983320001393596的邮政银行账户,将骗得财物取走。诈骗作案8次,共计诈骗人民币268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 2016年1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冒充消防队工作人员打电话给重庆市黄泥磅经营足浴店的被害人冉某某,要求其交费办理消防经营许可证、资格证、合格证。冉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中国邮政银行转账2800元到被告人提供的用户名为李某某的银行帐户。
2.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黄某某冒充消防队工作人员打电话给重庆市璧山区被害人王某某,要求其交费办理消防经营许可证、资格证、合格证。王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汉渝路中国邮政银行转账8400元到黄某某提供的用户名为李某某的银行账户。
3.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黄某某冒充消防队工作人员打电话给重庆市璧山区红宇大道经营“口水兔”餐饮店的被害人曾某某,要求其交费办理消防经营许可证、资格证、合格证。曾某某在璧山区红宇大道中国邮政银行转账4800元到黄某某提供的用户名为李某某的银行账户。
4.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冒充消防队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经营常乐足道的被害人阳某某,要求其交费办理消防经营许可证、资格证、合格证。阳某某安排李某乙在泸州市酒城大道邮政支行转账2800元到黄绪河提供的用户名为周某甲的银行帐户。
5.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黄某某冒充消防队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经营康足乐洗脚城的被害人张某某,要求其交费办理消防经营许可证、资格证、合格证。张某某安排寇某某在泸州市刺园路一段邮政银行转账1200元到黄某某提供的户名为周某甲的银行账户。
6.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黄某某冒充消防队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四川省江安县经营大龙燚火锅店的被害人晏某某,要求其交费办理消防经营许可证、资格证、合格证。晏某某安排周某甲在江安县江阳区大山坪刺园路一段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收2800元到黄某某提供的户名为周某甲的帐户。
7.2016年3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冒充消防队工作人员打电话给重庆市大足双桥经开区经营双桥第一火锅店的被害人陈某乙,要求其交费办理消防经营许可证、资格证、合格证。陈某乙在双桥经开区车城大道邮政储蓄所转账1200元至黄某某提供的用户名为周某甲的帐户。
8. 2016年3月29日,被告人黄某某冒充消防队工作人员打电话给重庆市云阳县经营轮船的被害人吴某某,要求其交费办理消防经营许可证、资格证、合格证。吴玉均在万州区龙都广场邮政银行转帐2800元到黄某某提供的用户名为周某甲的银行帐户。嗣后,吴某某发觉被骗,报案至万州区龙都派出所。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6年8月12日到石阡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冒充消防工作人员诈骗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取款视频截图、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李某某、寇某某、陈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冉某某、王某某、曾某某、陈某乙、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查员:肖   兵   
2017年1月19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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