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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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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傅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8日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2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傅某某驾驶临时牌照为渝HM****小型客车搭载何某某等人由重庆市开州区**镇往开州区城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汉郭路白鹤路段时,遇李某某驾驶电动车对向行驶。因傅某某驾驶机动车在有会车可能的情况下超车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使渝HM****小型客车与电动车相撞,李某某被撞出数米远后撞上停放在道路左侧地坝的渝F2****轻型普通货车,后渝HM****小型客车又撞上停放在道路左侧地坝的渝F9****轻型仓栅式货车。整个事故造成李某某抢救无效死亡、四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主动脉弓断裂致大失血死亡特征。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傅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2016年7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傅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人民医院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傅某某已补偿李某某近亲属共计人民币67万余元,取得李某某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陈某甲、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车速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宇   
2017年2月23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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