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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南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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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1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乡**村**组**号。2015年9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提议盗窃摩托车,并让杨某某教其盗窃摩托车的方法,杨某某答应。后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和张某某来到重庆市南川区**小区地下停车库,王某某让张某某到**小区的宿舍帮其拿衣服,用于盗窃后换衣服躲避公安机关侦查,后张某某回到宿舍发现门关了没有拿到衣服。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告人杨某某的指导下,将被害人谯某某停放在该车库内一辆隆鑫牌LX150-56A型摩托车采用搭线接火的方式发动摩托车后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266元。
2.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准备盗窃一辆摩托车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罗某某的朋友莫某某,并收取莫某某人民币100元。12月6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和罗某某、莫某某来到在重庆市南川区**桥桥头,被告人王某某将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桥头树下的一辆力之星牌LZX150-38型摩托车推到附近一辆长安车后面,采取搭线接火的方式准备发动摩托车。因该摩托车搭线后无法发动,被告人王某某联系被告人杨某某,并将杨某某带到现场。后被告人杨某某搭线发动该摩托车,罗某某、莫某某将该摩托车骑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86元。
3.2016年12月9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商量盗窃摩托车卖钱并邀约张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提出帮其偷一辆摩托车用于自己驾驶。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和张某某在重庆市**镇车站对面的路边,由被告人杨某某和张某某望风,被告人王某某采用搭线接火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一辆海陵牌(R5)HL250GY-B型摩托车、被害人胡某某停放的一辆海陵牌(M2)HL250GY-B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两辆摩托车分别价值人民币4224元、4032元。
2016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被盗的四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起获,并分别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盗摩托车的购车票据、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的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罗某某、莫某某、赵某某、李某某、柏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谯某某、肖某某、李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南川价认(2016)字209号价格鉴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辨认记录、辨认笔录;
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继勇   
2017年2月17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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