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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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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月**日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街道**巷**号*单元*-*,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12月7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12月7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12月6日,被告人王某伙同陈某某驾驶渝FO****长安汽车,先后在奉节县**镇、奉节县****管委会等地脐橙种植园内,共盗得脐橙纽荷儿1100余斤,价值人民币3300元。
1.2016年11月上旬的一天晚上6点多钟,被告人王某伙同陈某某驾车至奉节县**镇**村**湾谭某甲家的脐橙种植园内,盗得纽荷儿100余斤,价值人民币300元。
2.2016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6点多钟,被告人王某、陈某某驾车至奉节县**镇**村**湾谭某甲家的脐橙种植园内,盗得纽荷儿400余斤,价值人民币1200元。
3.2016年12月4日晚上7点多钟,被告人王某、陈某某驾车至奉节县**镇***公路一侧谢某某家、杨某某家的脐橙种植园内,盗得纽荷儿600余斤,价值人民币1800元。
4.2016年1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陈某某驾车至奉节县****管委会**村*组(小地名:***),在白某乙、邓某甲、邓某乙家的脐橙种植园内再次实施盗窃时,被当地村民发现并围堵,后我局民警到现场将二人抓获,当场查获被盗纽荷儿572.6斤,价值人民币17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物证;
2.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邓某丙、白某甲、白某丙、谭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白某乙、邓某甲、邓某乙、谢某某、谭某甲、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物价鉴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称重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陈某某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滨   
2017年2月23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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