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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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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4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两江新区鸳鸯“**”小区**栋**单元**-**(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金城镇**街**号附**号)。因犯盗窃罪,2011年7月1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2015年2月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9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决定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补充侦查后,该局于2017年1月4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1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来到重庆市两江新区鸳鸯“**”小区**幢**单元**室,趁入户大门未关,便潜入室内意图行窃,并在该室内厨房刀架上拿取水果刀一把。随后,刘某某进入被害人郑某某居住的卧室,采用持刀威胁和掐脖的方式索要财物,并强行拿走郑某某的一部金色OPPO R7 Plusm手机。之后,刘某某又在客厅处持刀向郑某某索要现金人民币5000元,并将手机交还给郑某某让其电话通知他人送钱。因刘某某发现室内有男子声音,便右手持刀,左手抢夺郑某某手中的手机后逃离现场。随后,刘某某将手机藏在该幢楼11楼的配电室,将水果刀丢弃在该幢楼3楼的垃圾桶内。经重庆市渝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金色OPPO R7 Plusm手机价值人民币2043元。
2016年9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现该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欧蓉蓉   
检察官助理:常  歌   
2017年1月1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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