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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河北史某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原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某,公司职员。2015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现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劲枫,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史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号作出(2016)冀06刑初字5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史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史某,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12月12日下午,被告人史某在保定市竞秀区五四中路铸机厂宿舍1栋12A08室,因琐事与妻赵某乙发生争吵,史某在卧室内双手扼赵某乙颈部致其死亡。
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史某供述:其与赵某乙是二婚。2015年12月11日中午喝了不少酒,同事把其扶回家就睡了。12日2时许,赵某乙把其从卧室拽到客厅说,下午你回来时,咱们已经折腾了一回。其当时喝多了,什么也不知道。赵某乙拿着一部三星手机说,这是怎么回事?其有两部手机,平常用的是一部三星手机,号码为139××××8772,赵某乙拿的那个三星手机,号码为152××××3099,是其平时聊天用的,赵某乙不知道,平时都放在单位,11日喝多了带回了家,让赵某乙发现了。为手机的事吵了几句,赵某乙说,这次要杀你家三口,这事没完。其反复道歉,并答应给其房子,不用赵某乙还贷款,给其生活费。赵某乙不干,搧了其脸一下,还用手掐了其左胳膊,其把她拽进大卧室按在床上,双手交叉掐着她的脖子,赵某乙开始掰其手,抓其胳膊。其掐了一会儿,赵某乙突然把手松开了,其也把手松开了。赵某乙躺在床上歇了一会儿说,你真的对我下死手,玩狠的。其道歉,赵某乙将其推出屋外。12月12日5时许,赵某乙拿手机给她妹妹赵某甲打电话说,史某对我下狠手了,这次没完,要弄死他家几口人。还说如果她死了就是史某杀的。其把电话抢过来对赵某甲说,你劝劝你姐,让你姐放过我。赵某甲说,劝不了。后赵某乙又把电话抢过去。赵某乙又给她的一个女朋友马某打电话让她陪着去医院。7时30分,马某和赵某乙出去了。9时20分许,赵某乙打电话说,这次把你制服了,让你工作都没了,你给我下狠手,这次我给你玩点狠的。其到家后,赵某乙说,这是我拍的片子,大夫说我脖子有淤血,这回你把我伤成这样,你也好不了。赵某乙还说,你把所有的银行卡都给我,让你兜里面一分钱都没有。其把所有银行卡都给了她,并告诉她密码。其说,这事能不能过去。赵某乙说,过去行,答应两个条件,写个保证,保证以后不再骗她,婚姻维持30年,还不能碰她。其在餐桌上按赵某乙的要求写了两个保证书。13时许,赵某乙让其把电话单子打出来,看看其跟谁通话。其说电话单子打不出来。后两人一直说电话单子的事。14时许,赵某乙说,这次没完,我把你妈杀了,把你儿子也杀了。赵某乙一说杀母亲和儿子,其控制不住自己,直接扑到床上双手用尽全力掐住赵某乙的脖子,掐了一段时间,手没有劲就松开了,这时赵某乙躺在床上没气了。其拿起赵某乙的围巾给她擦了擦嘴角的血,又把围巾放在了她的东侧。其回到单位,把钥匙放在办公室,把买的一些东西退了。16时56分其回家摸摸赵某乙的手和脸,都是凉的,拿起她枕头边的彩色条状枕巾盖在了赵某乙的脸上,到建南派出所投案了。
2、证人马某证言:其是赵某乙的朋友。2015年12月12日早上,赵某乙给其打电话说,她们两口子打架了,史某掐她脖子,让陪着她去医院看看。其陪赵某乙一起来到东风西路的二医院,在耳鼻喉科,大夫给赵某乙喉咙里拍了个片,开了点药。
3、证人赵某甲证言:赵某乙是其二姐。2015年12月11日22时许到12日1时许通了几次话。赵某乙打电话说,她和史某打架了,史某掐了她,差点把她掐死。还说:“我要是出事了,指定就是史某干的。”听着电话那头他们好像在抢电话,后来电话挂断了。过了一会儿电话又打过来,赵某乙说,史某在外面有女人,他有两个电话,一个是专门给那个女人联系的。后来史某把电话抢过去了让其劝赵某乙。还说:“我和你姐没法过了,要不就是我把她弄死,要不就是她把我弄死。”后来电话就挂断了。
4、证人张某证言:其在保定保菱变压器有限公司工作,和史某在一个部门。2015年12月11日中午和晚上其都和史某在一起吃饭,史某喝了不少酒。19时许,其送他回家,在他们小区大门口马路对面碰到史某妻子和另一个女的来接他,史某把一个白色的三星手机给其,其以为是一起吃饭同学的手机,也没问就放进包里。当时史某的妻子也看到了,后史某的妻子和那个女的一起扶着史某回家了。20时许,史某的妻子用史某的手机打电话,问在他们小区大门口马路对面说话时史某给其的那个手机,其说:“我也不知道那个手机是谁的,可能是我同学的。”她说是史某的,要拿回去。过了半个多小时,史某妻子和一个女的来到山外园路口南边路西,其见到她们,把史某给的那个手机给了史某妻子。
5、证人崔某证言:2015年12月11日晚上,赵某乙给其打电话说:“小完,我老公喝多了,咱们出去接他一下。”两人在小区大门口南侧路口,看到了她老公和另外两个人在说话。其当时看到她老公从衣服兜里拿出一个白色的手机交给了正在说话的其中一个人,他们也没说什么。其和赵某乙扶着她老公回到小区,送到12楼她们家。其回家后赵某乙又打电话说跟她出去一趟。两人来到向阳路往南走了一段,有一个男的在路边等着,这个男的把一个白色手机给了赵某乙。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位于保定市铸机厂宿舍1栋12A08室。客厅南侧可见一条南北过道,过道北头为北卧室,卧室西南靠南墙可见一双人床,床上靠西侧见一头南脚北仰卧状女尸,尸体头部可见盖有一张“红黄蓝白黑”相间花纹的枕巾,尸体头部东侧见一丝巾(提取),北卧室对面是卫生间,卫生间东南角可见一个橱柜,橱柜上有洗发水、肥皂、三星手机(提取)。
小本子上写有两份保证书,保证书内容与史某供述基本一致。
7、尸检报告鉴定意见:赵某乙符合机械性窒息死亡。
8、指认笔录:2015年12月13日公安人员在周丽涛的见证下组织史某指认作案地点,史某引领公安人员经乐凯大街到达保定市铸机厂宿舍,到1号楼12楼12A08屋内,史某在客厅电视柜东侧花盆处的墙上有一痕迹,史某说是赵某乙将其踹倒后碰到花盆,花盆碰到墙上留下的痕迹。史某引领公安人员到达大卧室,称在大卧室的床上将赵某乙掐死。
9、辨认尸体笔录:2015年12月13日10时,公安机关在周丽靖的见证下组织赵某甲在保定市第二医院太平间对一具女性尸体进行辨认,其对该尸体进行仔细辨认后,确认该具尸体就是其姐姐赵某乙。
10、调取证据清单:公安机关从保定市第二医院调取赵某乙做喉镜的检查单。就诊人:赵某乙,检查结果:喉部粘膜稍充血,双侧声带充血水肿。就诊时间:2015年12月12日9时20分。
1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载明:2015年12月12日17时许,史某到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建设南路派出所投案称,其在自己居住的铸机厂宿舍1-12A08卧室的床上将妻子赵某乙掐死。
12、调取证据清单:公安机关调取史某、赵某乙结婚证,二人于2014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
13、户籍证明:史某,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五四中路1596门9号楼1单元102室。赵某乙,女,1972年1月14日出生。户籍地齐齐哈尔市梅里斯乡梅里斯村10组。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某双手扼赵某乙颈部致赵某乙窒息死亡,杀人故意明显,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史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辩护人辩称史某有自首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史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的意见属实,本案是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考虑到以上因素,对被告人史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史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原审被告人史某上诉及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一审量刑过重。主要理由是初犯、偶犯,有自首;不是故意要杀死妻子,是情绪冲动的过激行为;被害人赵某乙对上诉人打骂威胁,具有重大过错。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2日下午,上诉人史某在保定市竞秀区五四中路铸机厂宿舍1栋12A08室家中,因琐事与妻赵某乙发生争吵,史某在卧室内双手扼赵某乙颈部致其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本院确认的接报案记录、受案登记、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报告,指认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史某双手扼被害人赵某乙颈部致赵某乙窒息死亡,上诉人杀人的意志坚决,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因琐事致上诉人与被害人家庭矛盾升级引发,对此双方均不冷静,除上诉人供述外,尚无其他证据证明被害人存在单方对上诉人打骂威胁等重大过错行为,上诉及辩护所提不是故意杀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观点不能成立。上诉人史某案发后投案自首,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的情节经查属实,原审已予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了考虑,二审不再重复量刑评价。综上,上诉及辩护所提一审量刑过重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牛 杰
审 判 员  马武臣
代理审判员  李仁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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