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浙江金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于浙江省苍南县,平阳县庆康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6]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3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钟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年底以来,被告人金某在明知“爱力达”、“极品三鞭宝”两种性保健品是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况下,在平阳县萧江镇大同路174-175号自己所开的平阳县庆康医药有限公司内对外销售并从中牟利,2016年4月18日被公安人员现场查获“爱力达”6盒(未拆封5盒,每盒10颗装;已拆封1盒,盒内有3颗)和“极品三鞭宝”7瓶(未拆封6瓶,每瓶10颗装;已拆封1瓶,瓶内有1颗)。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鉴定,上述“爱力达”和“极品三鞭宝”性保健品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金某于2016年4月1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以前供述,证人刘某的证言,检验报告,搜查证,搜查笔录,“爱力达”3盒,“极品三鞭宝”4瓶,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营业执照,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金某犯罪后能自首,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涉案性保健品,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六十四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间,被告人金某不得从事与食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涉案性保健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游乐群

人民陪审员黄纪安

人民陪审员林婷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琼方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