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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拾某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罪犯拾某。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直属六中队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2013)晋刑初字第2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拾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退赔各相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9月12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1063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4月21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6年9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拾某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因患病,能配合治疗,服从管理,表现较好。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至2016年7月经考核评定累计14.4分。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拾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拾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11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邓淑萍

审判员张丽伟

审判员刘涌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吴美珍(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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