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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张某甲、杨某甲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于安徽省阜南县,无业。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8月25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同年8月2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文峰路派出所民警抓获。同年9月28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30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陆春阳,安徽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于安徽省阜南县,阜南县市容局工作人员,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6年1月6日主动到案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阜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韩应征,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甲,于安徽省阜南县,个体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7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王文峰,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乙,曾用名杨雪梅,于安徽省阜南县。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7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阜阳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樊万峰,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6)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马某、杨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文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陆春阳、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韩应征、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文峰、被告人杨某乙及其辩护人樊万峰均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经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马某、杨某甲、杨某乙在阜南县境内以宣传投资”美国富达富力理财”产品的名义,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其中杨某甲发展的传销组织内部级数达到4级,人数达到38人;马某发展的传销组织内部级数达到5级,人数达到35人;杨某乙发展的传销组织内部级数达到4级,人数达到30人;张某甲发展的传销组织内部级数达到6级,人数达到73人。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书证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马某、杨某甲、杨某乙在阜南县境内以宣传投资”美国富达富力理财”产品的名义,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辩称,其开始不知道是传销,不知此事违法,没有发展那么多下线,其是受害者且已退赃8万元,若构成犯罪,希望得到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的辩护人提出:1、起诉书认定”美国富达富力理财”是传销组织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美国富达富力理财”所推出的”金币”具有虚拟性,本身不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也不具有交换价值,它不是产品,不是传销对象;没有证据证明”美国富达富力理财”具有独立的组织体系,缺乏认定其为传销组织的前提和基础;”美国富达富力理财”是通过网络与每一名购买金币者直接交易,购买金币者面对同一交易平台,与”美国富达富力理财”一对一的单独直接登录、按份购买金币、直接返还收益并单独直接结算,购买金币之间发生的借币(调币)也是一对一计债,不存在”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2、张某甲不具备法律认定的构成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要件,起诉书指控张某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张某甲无罪。

被告人杨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杨某甲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罪名无异议,但提出公诉机关认定杨某甲发展38人,无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同时提出,被告人杨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辩解称起诉书认定其组织、领导的定性不正确,其只是信息的传递者,早期不知道有危害是违法行为,中期退了回来,希望得到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马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指控罪名依法不能成立。本案中交纳1600元,加入”美国富达富力理财”,网络上每天返还25元金币,该金币系虚拟的并非现金,只有当新人加入时购买才能变现,否则虚拟金币再多也不能变现。现马某有多少虚拟金币、如何交易,因网络未能恢复,明显事实不清。所谓的层级只是加入的先后顺序而已,加入后就没有明显的层级区别,区别的仅是虚拟金币增加的数量,层级越高也只是得到的虚拟金币越多,并不代表骗取财物越多,其层级不同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所称的层级。

被告人杨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杨某乙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杨某乙具有自首情节,其犯罪情节相对其他被告人较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以来,被告人张某甲、杨某甲、杨某乙、马某在阜南县境内宣传投资”美国富达富力理财”产品,以投资1600元成为会员,会员每日可获得公司25元的返利为诱饵,吸引参加者加入该组织。新人加入”美国富达富力理财”组织,需向推荐人缴纳1600元现金,推荐人通过登录”美国富达富力理财”网站,在其账户下另设立一个会员账户号(单号),转入该账户1600个虚拟币激活会员号,就算”一单”,每单每天产生25个虚拟币,其中16.25个现金币(累计达到100个币可出售给公司或直接出售给他人投单)、8.75个种子币(累计达到1400个即奖励生成一个新单)。推荐人发展下线第一单提成200元,并根据该单号可获取公司给予的每单每天1.625个分红币(又称奖励币),另获取被推荐人发展下线挂在该单号下边的所有下线的每单每天1.625个分红币,规定上线每直接推荐1名下线,可以向下多拿1层分红币,必须发展9名下线成员,才能拿到全部的分红,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截止至2015年5月初,该网站被发起者关闭,被告人张某甲先后发展被告人马某、杨某甲及其他组织成员计73名,传销组织内部级数达到6级;被告人马某发展被告人杨某乙及其他组织成员计35名,传销组织内部级数达到5级;被告人杨某甲发展方某甲、于某等38名组织成员,传销组织内部级数达到4级;被告人杨某乙发展王某甲、付某等30名组织成员,传销组织内部级数达到4级。

另查明,2015年7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与王某戊赔偿张某丙损失80000元;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阜南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于2016年1月6日主动到阜南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且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一名。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杨某甲、杨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阜南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富达网站截图,阜阳春秋假日国际旅游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附件,辨认笔录,张某丙出具的承诺书、情况说明、协议书,阜南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户籍证明,被告人张某甲的手机通讯录、微信、短信勘察报告,被告人杨某甲提供的下线人员名单,被告人杨某乙出具的保证书,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王某甲、席某、郑某提供的相关书证材料,证人孟某、王某乙、李某甲、陆某、吴某、姜某、王某甲、张某丁、樊某、程某、王某丙、付某、石某、郑某、陈某甲、张某戊、席某、熊某、李某乙、李某丙、卢某甲、张某己、杨某甲(大杨某甲)、徐某、卢某乙、卢某丙、卢某丁、王某丁、丁某、方某甲、陈某乙、方某乙、冷某、郝某、张某乙、庞某、于某、陈某丙、张某庚、戎某、王某戊、张某丙、陈某丁、楚静、任某、刘某、闫某、董某、毛某、臧某、郭某、张某辛、杨某丙等人证言及被告人张某甲、马某、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张某甲没有发展73名下线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马某、杨某甲均系其直接发展的下线成员,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马某发展下线35名、杨某甲发展下线38名,且二被告人对发展下线的数量当庭均无异议,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某甲发展下线成员为73名。被告人张某甲的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美国富达富力理财”是传销组织及指控张某甲、马某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的辩护意见。经查,”美国富达富力理财”是传销组织的发起者,其利用互联网为平台,设置网站,以购买虚拟币为加入条件,以每日高额的返利为诱饵,吸引趋利者加入该组织,同时规定会员发展新会员首提200元,并可从发展的下线及其下线发展的各级下线成员中获取奖励,且以发展下线的多少确定获取下线会员奖励的层级数,诱使上线会员发展下线会员,使该组织迅速扩大,骗取会员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该组织符合传销组织构成要件。被告人张某甲、马某及同案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加入该组织后,利用高额返利为诱饵组织宣传,积极发展下线,并利用旅游、参加酒会等活动相互交流经验,在该传销组织的实施中均起到关键作用,且各被告人组织、领导的传销人员均超过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构成要件。”美国富达富力理财”组织推出的虚拟币虽不是产品和现金,但在新会员加入该组织时,需加入者向推荐人支付等额价值现金,推荐人将虚拟币转入新设置的账号内,且挂在推荐人的账号下才能激活成为新会员,虚拟币此时已充当商品进行等价交易并具备金钱的属性。该组织正是据此限定虚拟币的交易范围,固定层级网络,从而规避通过购买商品获取加入资格的传销组织的认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据此,对被告人马某的相关辩解意见,本院亦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杨某甲的辩护人提出指控杨某甲发展人数达到38人无事实依据的辩护意见。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及其本人记录的下线人员名单与公诉机关提供的相关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辩护人均提出其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马某、杨某甲、杨某乙为获取非法利益,宣传推荐他人投资购买”美国富达富力理财”产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顺序层级,从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成员中获取返利,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各被告人在该传销组织实施中起关键作用,并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均达30人以上且层级均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均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马某、杨某甲、杨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杨某甲、杨某乙在案发后均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案发后主动退出部分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张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对被告人马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八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对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马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杨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对被告人张某甲、马某、杨某甲、杨某乙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可众

审判员刘炳鹏

人民陪审员刘国芬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余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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