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葛某,男,1959年8月16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现在青海省建新监狱服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沪一中刑初字第75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
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2014年4月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
青海省建新监狱于2016年9月2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青海省建新监狱认为,罪犯葛某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葛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葛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葛某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32年9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刚
审判员 雷霈
审判员 李俐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韩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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