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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赖某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公诉机关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无业。2015年11月1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洪湖市看守所

被告人赖某,个体。2014年4月因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2015年11月1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洪湖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红刚,湖北园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无业。2015年11月19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洪湖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无业。2016年2月26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洪湖市看守所。

洪湖市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公诉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赖某、胡某、张某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小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赖某、胡某、张某甲及辩护人刘红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7日,被告人张某甲受被告人叶某之托,通过被告人胡某邀约被告人赖某来湖北赌博。当日下午,被告人赖某、胡某从广州到武汉与被告人叶某、张某甲会面。双方约定由被告人叶某邀约人员提供赌资,被告人赖某参与赌博,赌博收入被告人叶某分五成,被告人赖某占三成,被告人胡某、张某甲等人占二成。当晚,被告人叶某带被告人赖某等人在洪湖市悦兮半岛酒店用扑克牌玩三公赌博,被告人赖某赢8万余元。11月18日,被告人叶某带被告人赖某等人与定某、哈某等人在洪湖市老湾和平村四组王某甲家用扑克玩三公赌博,被告人叶某、赖某等人获利40余万元。案发后,警方收缴赌资43330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赖某、胡某、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叶某、赖某、胡某、张某甲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异议。

被告人赖某的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赖某在本案中地位低、作用较小;2.被告人赖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赌资全部予以收缴。请求对被告人赖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叶某、张某甲通过被告人胡某邀约被告人赖某来湖北赌博。11月17日,被告人赖某、胡某从广州到武汉与被告人叶某、张某甲会面,双方约定由被告人叶某提供赌资并组织人员赌博,被告人赖某参与赌博,所赢钱财被告人叶某占五成,被告人赖某占三成,被告人胡某、张某甲等人占二成。随后,被告人叶某等人到洪湖。当晚,被告人叶某组织五六人在洪湖市悦兮半岛酒店二楼客房与被告人赖某等人用扑克牌玩“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赖某等人赢8万余元。

11月18日晚,被告人叶某邀约定某、哈某等人在洪湖市老湾乡和平村四组王某甲家客厅与被告人赖某等人用上述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赖某等人赢40余万元。次日凌晨,定某等人怀疑被告人赖某在玩“三公”赌博中“出老千”作假,遂邀约人赶到洪湖市悦兮半岛酒店被告人赖某的房间对其进行殴打,并将被告人赖某等人带到洪湖市悦宾国际酒店,后因有人报警被警方抓获,当场收缴赌资4333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已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洪湖市公安局110接警报警记录、发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清单、收缴赌资图片,罗田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赖某、叶某、胡某、张某甲的户籍身份证明等物证、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漆某、宋某、蔡某、丁某、张某乙、孙某、定某、哈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叶某、赖某、胡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胡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赖某、胡某、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聚众赌博中均是以被告人赖某为主直接实施赌博行为,其作用是主要的。被告人赖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赖某地位低、作用较小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赖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胡某、张某甲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的赌资已全部追缴,对四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的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

二、被告人赖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

三、被告人胡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12月18日止。)

四、被告人张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曾琼

人民陪审员熊用红

人民陪审员李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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