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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分享不起诉案例

  • 智豪所
  • 2023-09-01
导读:在刑事案件中,如何区分运输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罪?2023年8月25日智豪律师团队讨论一起律所承办的郑某涉嫌运输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的辩护。
在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全所律师大会上,律师们对郑某涉嫌运输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辩护要点进行了全面讨论。该案涉及的定性问题和犯罪形态问题成为了律师们争论的焦点。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张智勇主任综合总结律师们的讨论意见:
首先,关于案件的定性,律师们对郑某究竟属于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还是运输他人偷越国边境进行了深入探讨。帮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运输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刑法中存在量刑上的差异。前者通常比后者量刑更轻,因此在辩护时需要明确界定郑某的行为性质。
其次,律师们对犯罪形态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在运输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是否必须以过境为既未遂标准,还是行为犯,即运输行为本身即构成犯罪既遂,是律师们关注的重点。如果以过境为既未遂标准,那么郑某只是将对方送到边境省市,而未达成过境的行为,应该认定为犯罪未遂,但如果将运输行为视为行为犯,那么郑某一旦实施了运输行为就构成了犯罪既遂。
最后,律师们还对郑某能否认定为起从犯进行了探讨。郑某的运输行为是偶然发生的,并非职业性的,如果能认定起从犯,那么在刑罚上,对郑某是很有利的。
整个讨论过程每一个律师都尽全力以赴,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同时也倾听他人的声音。在这样激烈的交锋中,大家对案件的理解更加深入,对法律的适用更加清晰。后面办案律师将制定团队辩护方案,充分和办案单位沟通,力求为郑某争取到公正的判决结果!
在此,张智勇律师分享1个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不起诉的案例:
案件类型:运输他人到边境处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
经审理查明:刘某经郑某事前联系安排下,驾驶三轮车送10名疆籍人员到边境线江边,即缅甸对岸,但刘某自首后,自愿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可减轻或从轻、从宽处罚。
处理结果:不起诉

编者按:智豪特色集体讨论制度
智豪向社会各界郑重承诺:本所承接的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
讨论时间:每周五下午。
讨论团队:全所专业律师以及专业人才,汇集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法学硕士等专业力量,讨论律所承接的所有刑事案件,制定团队辩护方案。
讨论步骤:分析事实证据——探讨法律适用——研究实战技巧——论证辩护观点——制定辩护方案。
讨论宗旨:团队发挥集体智慧,全力以赴!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司法部评定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刑事辩护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办理了上万件各类的刑事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创立以来,风雨无阻、不折不扣执行13年8个月,截止到目前为止已执行684期,力求让当事人享受集体智慧及团队资源】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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