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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

【基本案情】
今年四月某日中午,齐某在朋友家中聚餐,摄入大量白酒,后与朋友唱歌娱乐至晚上,喝了一瓶啤酒后驾车离开,在回家途中遇到交警查酒驾,酒精测试仪显示140余毫克,后到医院查血为150余毫克。
现本案处于侦查阶段,律师尚未看到证据材料。
【讨论重点】
本案能否不起诉?
【初步讨论结果】
存在行政处罚前科,属于从重处罚情节,不起诉还是困难,可以考虑从从宽情节上争取。
【关联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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