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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王某销售假药罪一案智豪刑事律师集体讨论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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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王某从境外进口无国家批文准字的美容药品至国内销售,行为涉嫌构成销售假药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本案当事人王某被查获的进口药品均系在侦查机关的要求下事后补买作为证据的,即存在诱惑侦查、犯意引诱的问题。而在现行刑事法律政策之下,除毒品犯罪允许犯意引诱以外,该种侦查手段并不能用于侦破其他类型的犯罪。反观本案,侦查机关在王某已经没有销售假药的犯意之后又刻意为其提起犯意,并将由此获得的物证作为指控王某构成犯罪的定案依据。侦查机关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由此取得的物证不具有合法性,应当予以排除。所内律师团队亦对承办律师的上述辩护思路表示认同,并同时指出,本案证人所做证言仅能证明王某在此之前曾经实施过销售假药的行为,但与被指控的事实不具有关联性,依法亦不具有证据资格,不应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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