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袁某涉嫌抢劫罪一案辩护词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袁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袁某涉嫌抢劫罪的辩护人。辩护人在会见袁某、查阅案卷材料后,对袁某涉嫌抢劫罪案发表如下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对本案总的观点是:袁某不应该作为第一被告,其排序应该在最后一位;袁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最小,其应该认定为从犯;希望法院结合袁某系未成年人,坦白、认罪认罚、在校学生、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等情况,对袁某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一、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意见
  二、对各被告人的排序存在意见
辩护人认为,在本次开庭的三个被告中,袁某的排序应该排在最后。张某排第一位,李某某排第二位。
本案中,所有被告的供述均能证明,犯意是张某与马某某共谋后提出的。后又将犯意传达给吴某、杨某某、李某某等人,并多次邀约吴某、胡某、李某某等人参与。后又安排作案地点、策划方案、安排人员等。张某可谓是本案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其作用地位,主观恶性等明显高于袁某。
袁某与李某某相比:(1)李某某与张某等人较为熟悉,张某直接邀约过李某某,而没有直接邀约过袁某。(2)袁某与李某某实施的犯罪行为相同,二人从实行行为来看,并无轻重之分。但袁某年龄比李某某小一岁多,从从宽幅度来看袁某更具有优势,所以,其排序也应该在李某某之后。
二、袁某应该属于从犯
    (一)从犯意的提起来看,袁某不是犯意提起者,从本案的证据能够显示,张某及马某某(因未满14岁,未被追诉)是真正的犯意提起者,起诉书对此也予以了认可。
(二)从指挥角度看,本案中的所有行动,包括犯罪模式、犯罪地点,何时行动,如何行动等,均是由张某在安排,袁某不是指挥者。
(三)本案中的组织者也是张某,张某为参与犯罪行为积极组织人员。张某、马某某多次邀约吴某,后又邀约吴某、李某某、胡某、杨从义。袁某也不是组织者。
(四)袁某并非积极参与,袁某不是为了财物而参与。从袁某与张某的熟悉程度可以得知,张某不可能直接邀约袁某,也就是说,袁某不可能成为张某首选的帮手。从张某的直接邀约和直接联络的人可以得知,吴某和胡某属于各被告中号召力较强的人。从各被告进入房间的先后顺序、话语权等可以看出吴某、胡某二人属于领头及有决定权的人,李某某、袁某属于陪同与附和作用。
(五)从暴力程度来看,袁某的暴力程度较轻。本案中,所有被告人实施的暴力程度均较轻,各被告人均未使用任何工具,被害人身体也并未受伤。本案最先是吴某与被害人唐某发生肢体接触,吴某被唐某压倒床上,袁某是为了将吴某与被害人唐某拉开,出手打了被害人一拳,从参与的暴力程度来看,袁某的暴力程度明显较轻。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