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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丁某涉嫌抢劫罪一案辩护词1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丁某涉嫌抢劫一案被告人丁某家属的委托,现指派智豪律师担任丁某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出席法庭为被告人丁某提供辩护。在深入研究本案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辩护人的总意见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抢劫的行为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丁某抢劫的情节轻微,与其他抢劫类案件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并具有多个减轻和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整体上符合宣告缓刑的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恳请法官综合考虑,对丁某判处缓刑。
具体事实与理由分述如下:
一、本案应区分主从犯,丁某属于从犯,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案属于共同犯罪,且根据事实和证据足以区分主从犯,其中丁某的作用较小,应将其认定从犯。第一,本案的犯意提起人为汪某、张某,汪某及张某的供述均可印证。第二,丁某参与抢劫是出于帮助朋友的主观考虑。第三,丁某在抢劫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其打击部位均为非要害部位,且持续时间极短。第四,丁某的主观恶性较小,处理抢劫财物后丁某反对将钱包遗弃,并计划于日后将钱包还给被害人。该处理方式明显区别于其他同案犯,足以证明其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小。
根据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应当充分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不同,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都应当认定主从犯。……准确确定各被告人的罪责,以做到区别对待;不能以分不清主次为由,简单地一律判处重刑。本案中认定丁某为从犯,不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而且对于准确量刑是十分必要的。
二、本案中丁某具有其他多种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
1、案发时,被告人丁某年仅17周岁,是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案发后丁某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同案犯汪某,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认定为立功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丁某有悔罪表现。在讯问过程中,被告人丁某已经意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罪行,并且愿意积极赔偿受害人刁练所造成的损失等,可见其对以往之感情用事行为深深后悔。
综上,被告人丁某案发时未满18周岁,未造成严重损害结果,并且具有法定或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在此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丁某从轻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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