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肖×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男,33岁(1983年5月19日出生)。
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6年8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
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6]877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肖×犯侵犯著作权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始,被告人肖×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广场销售盗版光盘。
2016年8月2日20时许,被告人肖×正在销售盗版光盘时被查获,当场查扣各类光盘730张、广告牌1个、华为牌手机1部及违法所得现金人民币60元。
上述光盘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鉴定均系非法出版物,现已被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收缴。
被告人肖×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音像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第(一)项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
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广告牌一个、现金人民币六十元,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公安机关的华为牌手机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侯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明利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