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景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公诉机关灵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景某某,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于山西省灵石县,汉族,小学文化,灵石县人,灵石县人,捕前住灵石县。
2011年3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灵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灵石县看守所
灵石县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景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3日晚19时许,被告人景某某于酒后由被害人李某送回家中,后景某某因琐事与妻子田某梅发生争吵,并欲持火柱殴打田某梅时,被害人李某上前对双方劝阻中,被景某某用火柱捅伤。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系外伤致胰腺挫裂伤,该损伤已构成重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景某某与被害人李某达成调解协议,景某某自愿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共计6万元(不包含已支付的),现已支付33000元,余款27000元分期支付。
上述事实,被告人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报案及其询问笔录;证人田某梅的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灵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灵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被告人景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某某因疏忽大意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景某某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景某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该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
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六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景某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燕学军
审判员刘万全
审判员侯秀锦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高红敏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