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侯XX被诉重婚罪二审上诉,法院以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朱XX,女,1953年7月6日出生,汉族。
 
诉讼代理人毛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XX,男,1955年8月6日出生,汉族。
 
辩护人丁某霄,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朱XX诉原审被告人侯XX重婚一案,温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日作出(2010)温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XX犯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自诉人朱XX、被告人侯XX均不服,自诉人朱XX以侯XX的行为对自己和子女造成巨大伤害,原判量刑畸轻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侯XX以其没有重婚犯罪的故意和重婚的事实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2010)温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