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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的概念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3-09-03
本条第 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
 

作用的,是主犯”。同时,本法第97条规定:“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
者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由此可见,本法中的主犯有以
下三类:
 

1. 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首要分子,即通常所说的组织犯
    这种主犯只存在于犯罪集团之中,是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
分子。具体表现通常为组建并领导犯罪集团、策划犯罪活动、 指挥其他成员实施具体
 

犯罪,有的还亲自动手实施具体犯罪。但不管他是否亲自动手实施犯罪,首要分子都
是犯罪集团的核心,对于犯罪集团的建立、存在和实行犯罪无不起着决定性作用。所
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要比其他主犯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历来都是刑法
打击的重点。
    2. 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首要分子
    即社会危害较大的聚众犯罪中的组织者、策划者和指挥者,危险性最大,是在共
同犯罪中从重打击的对象。它与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只存在着共同犯罪具体形式的
 

不同,而不存在作用大小的差别。二者都属于组织犯的范畴。为本法分则中规定的聚
众犯罪有两种情况,其首要分子并非都是主犯。一种是犯罪主体不以首要分子为法定
构成要件,在该种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自应是主犯。譬
 

如本法第104条规定的武装叛乱、暴乱罪,第268条规定的聚众哄抢罪,第293条规定
聚众斗殴罪,第301条规定的聚众淫乱罪,第317条第2款规定的暴动越狱、聚众劫
狱罪等。其首要分子就是主犯;另一种是犯罪主体以首要分子作为法定构成要件,在
该种聚众犯罪中虽系首要分子,但不能认为是主犯。' 因为这些聚众犯罪的构成是以首
要分子为法定要件的,如果不是首要分子就不构成犯罪,或者说这些聚众犯罪中的首
 

要分子仅是构成犯罪与否的界限,而不是主犯意义上的首要分子。譬如本法第291条规
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其首要分子就不是主犯。因此,聚众犯罪中的
首要分子是主犯的,只存在于前一类聚众犯罪中,而后一种聚众犯罪中是无主犯的。
    3. 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这主要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实行犯。他们直接实施犯罪构成客观方面
的行为,其行为是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危险性大,也是从重处罚的对象。这
种主犯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不是组织者、领导者,但积极为犯罪
集团献计献策,实行犯罪特别卖力,罪恶严重的犯罪分子;二是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起
着关键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在共同犯罪中,正确认定主犯,特别是其中的首要分子,不仅对于适当量刑有重要意
义,而且对于确定某些犯罪行为的罪名,或者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也起关键性作用。
    判断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看他是否起了主要作用,主要应当根据他在参加实施共
同犯罪活动中所处的地位、实际参加的程度、具体罪行的大小、对造成危害结果的作
用等,全面地分析判断。从主犯参加犯罪活动的情况来看,他们一般在事前拉拢、勾
结他人,出谋划策;实施犯罪时积极参加,担任主角,协调他人的行动,所犯具体罪
行较重,或者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有的事后还有策划掩盖罪行、逃避惩罚的活
动。通过对共同犯罪人参加犯罪活动情况的具体分析,一般能够正确地找出主犯。在
有的案件中,二、三个人参加实施共同犯罪,其情况不相上下,难分主从的,不必勉
强划分,可以根据他们各自所犯的具体罪行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个人
的具体情况,依法判处适当的刑罚。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可以是一个,也可能是几个,这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他
们实际所起的作用来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共同犯罪的主犯是居于少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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