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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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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何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经智豪律师辩护从轻处罚保命

一、案件简介:
何某某,男,江西省人,1979年出生,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7月被刑事拘留,8月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邀约他人准备凶器从江西前往重庆,采用跟踪、踩点等方式锁定被害人,在被害人正在吃饭时直接上前围砍被害人,致被害人失血休克死亡。
二、接受委托
2014年7月,何某某到案后其妻子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为其讲解法律规定,根据证据明确被害人死亡的具体关系人,从轻处罚。为此,何某某家属当即委托智豪律师作为何某某辩护人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于当日会见了何某某,向其详细了解其向公安机关交代的案件情况。据何某某的陈述,其是为朋友出气,在朋友提供资金的情况下邀约他人准备教训被害人。在围砍被害人时,本人正在追赶被害人的朋友,没有砍被害人。由于其涉案性质社会影响较大,手段恶劣,可能被判处死刑,何某某希望最终能在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
辩护律师向其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就其提出的案件事实作了相关分析,告知将为其积极辩护,争取最好的辩护结果。
三、团队讨论
承办律师多次就本案何某某主观方面、死亡的后果提交智豪团队讨论,从罪名、从属地位等方面向智豪团队征询辩护意见,并根据智豪团队归纳的思路和方案开展辩护工作。
四、律师辩护
积极提供法律咨询。辩护律师在会见何某某后,至承办公安机关交换意见。根据律师了解的情况,公安机关目前仍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何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不明确,被害人的死亡与何某某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一一向何某某解答。
积极从轻辩护。辩护律师多次会见何某某,告知其应在如实供述的基础上维护自己的权利,以及如实陈述帮朋友教训的事实。
法院审理阶段,庭审中辩护律师指出,起诉书起诉的部分案件事实不清,本案的张某某和被害人死亡原因及因果关系,犯罪存在他人实行过当,罪刑一致的量刑原则的辩护意见。同时,为了查清具体加害人,申请证人出庭。
五、案件结果
法院部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起诉书中的具体加害人是谁的事实未予认定,最终案件存疑从轻判决何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成功保命。    
六、 关联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10.27法[1999]217号,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
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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