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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委托智豪团队辩护获缓刑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12-21
吴某,男,20岁,案发前与被害人系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6月,因被害人提出分手,二人关系激化,吴某持刀将被害人砍伤,经鉴定属于轻伤二级,吴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吴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被刑拘。后因吴某患有疾病不适宜关押,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吴某被释放后,经朋友介绍,坚决要求委托智豪团队担任辩护人。
智豪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公安机关沟通案情,希望能够在公安机关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对本案不移送审查起诉。但由于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太大,且公安机关认为吴某手持菜刀砍伤被害人,主观恶性较大,肯定会移送审查起诉,故而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但智豪团队并未放弃,坚持与被害人家属寻求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最开始双方的分歧差异过大,随着智豪团队持之不懈的调解,加上提供部分证据,分歧逐渐缩小。终于在庭审阶段,双方以较为合理的赔偿价格达成谅解协议。
在庭审过程中,智豪团队向法庭提出,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一直稳定供述了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虽对被害人造成轻伤二级的伤害,但本案系因感情纠纷激化引发,被告人在病情的左右下一时冲动做出了错误的行为,其主观恶性并不大,社会危害性也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案发后第一时间赔偿了被害人的医药费损失,此后一直积极寻求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并作出了相应的赔偿,达成了谅解协议。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此外,辩护人积极收集证据,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的病历材料。
最终,法庭全部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和提供的证据,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9个月,并宣告缓刑。
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害人及其家属未表达反对意见,被告人及其家属非常满意智豪团队的专业辩护工作。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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