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智豪律师辩护,累犯认定下获轻刑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12-21
案情简介:
被告人程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6月17日被依法批准逮捕。
起诉书指控,2016年4月12日,被告人程某等人为给朋友讨要说法,纠集二十余人,来至重庆市某区一KTV,对店内员工进行殴打、追逐、拦截,持甩棍、凳子对KTV内财物进行打砸,并强行带离三名KTV员工后丢弃于路边。上述行为致二KTV员工轻伤二级、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辩护过程:
自侦查阶段开始,程某的家属在详细了解了智豪刑辩律师团队的成功案例后,决定委托智豪所指派的专业律师担任程某的辩护人。随即,智豪刑事辩护团队仔细研究了程某的整个案件经过,审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将案件多次提交全所律师集体讨论,专题研究程某的犯罪情节、供述情况、认罪悔罪态度、是否有立功表现等。
鉴于程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罪悔罪,辩护人为其做罪轻辩护,积极争取对程某最有利的量刑结果。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智豪律师主要就程某具有的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发表辩护观点。
智豪律师指出:首先,程某于2016年5月10日早接到民警电话传唤后即刻前往派出所投案。彼时程某尚未受到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符合法律对于自动投案的认定;程某到案后亦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构成自首;其次,程某在到案后,多次向家属表示委托其代为履行向被害方致歉、赔偿的责任,程某的家属也一直积极主动联系被害方,并通过赔偿损失等方式真诚地代程某表示了歉意,上述事实能够说明程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好;再次,承办律师一针见血地指出,本案案发系事出有因,被害方对案发具有一定的过错,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应对程某减轻量刑;最后,承办律师还从司法改革的层面和理念出发,建议法院对程某参照适用即将试点施行的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辩护结果:
在公诉人提出的一年至两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下,在程某系累犯的客观现实下,通过智豪律师在庭下积极与司法机关交换意见,促成被害方同意谅解程某,在庭上据理力争,从自首、认罪态度、被害人过错等多方面进行罪轻辩护,终使一审法院在充分采纳智豪律师辩护观点的情况下,突破了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的底线,对程某做出了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轻刑判决。整个案件发展过程中,当事人家属肯定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强大实力,并再三感谢智豪律师为其作出的努力!智豪律师事务所再一次地展示了自己强大的辩护实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