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某,男,与被害人高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共同居住于三个月。2014年2月,二人因感情纠纷产生矛盾,李某某产生杀害高某的念头。同年6月10日,李某某通过qq联系高某,将其以给钱为由骗至沙坪坝某旅店房间,用事先准备的厨师刀朝高某捅刺十刀,致被害人高某当场死亡。2014年7月,被告人李某捉获归案。检察机关指控认为,王某因感情纠纷,故意杀死一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
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过程:
(一)律师介入
李某某家属通过网络查询、朋友介绍等途径,知悉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一所专门做刑事案件的专业律所,其律师团队做过无数起成功地辩护,帮助当事人免于较重的刑事处罚,受到合理的相对较轻的处罚。遂来到律所寻求法律帮助,通过与其他律师事务所比较,当即决定委托由我所指派的一名资深律师担任李某某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人。
律师会见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展开辩护工作。首先,主办律师迅速介入本案,当即会见了李某某,向其了解案件情况并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所具备的权利向李某某进行告知与讲解,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接下来的时间,为进一步了解案情,不遗漏任何有利于当事人的细节和证据,主办律师数次会见当事人,不仅详细向其询问案情,并积极抚慰当事人,努力为其减轻心理压力和负担。
同时,根据会见情况,感觉李某某存在精神失常可能,申请公安机关对其行为能力鉴定。
(三)团队讨论
根据案件进程,多次奔赴此案所涉侦查机关、控诉机关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积极收集有利证据,经过几番了解后,本所律师就此案的案件事实进行了梳理,在智豪团队讨论会上,智豪律师先向团队介绍了基本案情,然后将其整理的相关法条以幻灯片放映的形式,展示于团队,最后主办律师充分的发表自己的观点,智豪团队在主办律师的观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发言,提出各自的意见与看法。
(四)具体辩护方案
在经过本所众多律师多番讨论后,大家各抒己见、取长补短,最后,在集合本所众律师的智慧下,作出了以下辩护方案:
1、本案系因感情纠纷引发,李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建议对李某某从轻处罚;
2、李某某是在情感受到刺激的情况下产生的杀人动机,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高某于2011年通过QQ聊天相互认识,后于2012年确定了恋爱关系。只可惜好景不长,恋爱仅三个月,高某以和前男友复合为由,向李某某提出分手。然而,分手后一直到案发,高某却一直与李某某保持联系,期间还见过几次面,并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高某对待感情所采用的藕断丝连的处理方式,长期折磨被告人李某某以致于对其身心造成了巨大的创伤。除此之外,被害人高某还利用被告人李某某对其的爱,多次向李某某索要钱财。从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中可得知,案发当天,李某某系以其工作所在的网吧发了工资并要给予高某现金1000元为由,将高某约出来见面,另从两人的QQ聊天记录中也有所反映。从常理来看,二人本已毫无瓜葛,李某某大可不必理会高某索要钱财的请求。但具体到本案而言,李某某之所以会多次答应高某的请求,完全是因为其从来没有放下过这段感情,从来没有从失恋的阴影中逃离出来。另外,就被害人高某而言,辩护人认为,其自始至终并没有将李某某视为其男友。因此,辩护人甚至认为,高某从来没有爱过李某某,仅是利用其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并以此来获取同学友人的羡慕之情。被告人李某某本是个学习优秀,团结同学的好学生。但因其性格内向,与家人缺乏主动交流,更因染上网瘾,无心向学,后辍学务工。在本案中,李某某被情所伤,加上其孤僻的性格使然,内心深处的痛苦无处宣泄,一时偏激才酿造了今日的惨剧。
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因感情纠纷引起的故意杀人,并且被害人高某有明显过错,对矛盾的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辩护人认为,此种情况下导致的杀人案件,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案件有所区分,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表示,愿意倾其所有,甚至卖掉现居住的房屋,向被害人家属代为赔偿,以获取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辩护结果:
本案法官在综合全案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过反复斟酌,最终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绝大部分意见,对李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成功保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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