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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陈某甲涉嫌制造毒品罪被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住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镇**村**号,因涉嫌制造毒品罪,经揭阳市公安局大南山分局决定,于2016年9月27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大南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31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大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大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经审查将该案报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2月13日,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再次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同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同年3月27日退回揭阳市公安局大南山分局补充侦查,揭阳市公安局大南山分局于同年4月25日补查重报,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吴某某介绍与涉案人员陈某乙(另案处理)相识。2016年元宵前后,陈某乙向陈某甲联系购买5袋麻黄素(每袋25公斤)用于制造毒品。因购买麻黄素数量大,陈某甲介绍陈某乙向阿某某联系购买麻黄素,后陈某乙与阿某某两人约好先付七成货款,余下三成等制毒后支付。
 
2016年农历二月份中旬,陈某乙携带现金到福建省龙岩市向阿某某购买5包麻黄碱(每包25公斤,每袋价格是7.5万元)。次日凌晨3时许,阿某某指使陈某甲驾驶陈某乙的小汽车载陈某乙在前,另一名男青年驾驶一辆小轿车运载五包麻黄碱在后跟车,两车从福建龙岩至惠来县大南山侨区黄某甲养殖场路口。后陈某甲在路口等候,陈某乙伙同另一男青年驾车将五包麻黄碱放置在黄某甲养殖场内一栋白色外墙二层楼房门口。随后,陈某甲坐上这名男青年的车返回福建省龙岩市。
 
公安机关于2016年5月23日、6月1日对黄某甲养殖场内的一栋两层楼房进行勘查,先后在黄某甲鱼塘房屋一楼提取三色塑料薄膜4张、一楼客厅桌面提取的擦拭物1份。经鉴定,上述一楼客厅桌面提取的擦拭物及三色塑料膜检出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2016年清明节前后,“阿虎”通过陈某乙介绍向“阿某某”约定购买12包麻黄碱用于制毒,每包8.5万元。一星期后一天晚上,“阿某某”指使被告人陈某甲运送10包麻黄碱从福建省龙岩市到惠来县**镇**村口埕交给陈某乙,随后由杨某某驾驶摩托车将麻黄碱转运到黄某乙老屋进行制毒。
 
2016年5月10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惠来县**镇**村抓获涉案人员黄某乙(另案处理),并带黄某乙到其家进行搜查,在黄某乙家现场查获塑料盒、铁网漏、抽水机、脱水机、液体毒品甲基苯胺1瓶净重518.5克、现金人民币171100元等制毒工具及原料和现金,在黄某乙家墙外查获封口袋及滤纸,在黄家隔壁一破厝内查获活性碳2袋、GG-17玻璃烧器纸箱及化学原料塑料瓶各1个。同时公安民警在黄某乙借宿给陈某乙使用的老屋内查获雪柜2只、白色桶1只、脱水机1只、抽滤瓶1只、铁漏斗1只、铁钛1只,又在陈某乙借用的老屋隔壁老屋查获白桶2只、红桶1只、脱水机1只、塑料钛4只、铁桶1只、瓷桶1只等制毒工具。
 
经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黄某乙家查获的液体毒品518.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查获的雪柜1擦拭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白桶里废渣水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雪柜2擦拭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抽滤瓶擦拭物、瓷桶擦拭物均未检出常见毒品成份。
 
2016年9月24日,被告人陈某甲在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镇**区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制造毒品甲基丙胺提供制毒原料麻黄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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