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汪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辩护词(3)

三、单凭王XX前后矛盾的供述,无法证明汪某有罪
(一)王XX的供述前后矛盾
1.王XX第二次供述中
(1)对毒品下家,直接称谓“汪某”。
(2)对于个人出资情况,称“我一共出了50万,是让我老婆张某某在国内直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两次每次25万转给了境外的地下钱庄的银行账户上”。
(3)对于20万的情况,“汪某出了20万,这20万是打在龙某的账户上……他出资20万,是我帮他买20万的毒品带给他,剩下的毒品我一起卖给他”。
2.王XX第四、五次供述中,
(1)对于毒品下家,称“我们这次运输的毒品准备运往重庆主城,卖给一个外号叫某哥,真名我不知道,但我晓得姓谢的一个中年男子”。
(2)对于个人出资情况,“我们商量好事情后,我离开某哥家之前,某哥拿出了45万元钱给我”。“我联通电话号码给我老婆张某某打的电话说:‘我需要50万元钱,我们家衣柜顶上纸箱子中有45万元现金,你另外在筹5万元钱,一共筹成50万元给我打到我发给你的两个银行账户里面,每个账户要分别打25万元’。”也就是说,这50万元中,有45万元是汪某出资,有5万是王XX个人出资。
(3)对于20万元的情况,“我因为之前刚到**的时候赌博输了29万元,我就用我自己的银行卡取了钱,后来我银行卡就取不出钱了”,于是给某哥打电话,“钱在**不好取,你给我转20万元钱过来”。也就是说,这20万元是王XX找汪某借的,而不是帮汪某买的。
3.王XX第六次供述
对于某哥真实姓名,王XX称“我只知道他姓谢,他的全名我不清楚,我平常都喊他某哥”。
对于出资情况,王XX称“某哥出资20万元,杨某某出资65万元,钟某某出资10万元,刘某某出资3万元,我出资了72万毒资,这其中包括某哥给我的那45万现金,另外欠老嬢22万”。“某哥自己的20万元的毒品有他自己收入获利,他把毒品卖了过后才会分批付给我们,我再将收到的钱再按我、杨某某、钟某某、刘某某四人没人投资钱的比例来分配利润。我们四人商量后口头达成一致,杨某某按65万元的投资分配利润,钟某某、刘某某分别各按10万元的投资分配利润,剩下的利润就是我自己的。”也就是说,王XX供述自己拿出了50万元。
4.王XX第九次供述
对于出资情况,王XX称“某哥献给了我45万元用于购买毒品,到了**因钱不够,某哥又打了20万元给我用于购买毒品,这次某哥一共就出了65万元钱来购买毒品”。
显然,王XX对于某哥真实身份和出资情况的供述是前后矛盾的。由于王XX在某县公安局就供述了个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并面临死刑,如果汪某真的是出资人和毒品下家,那王XX没有必要对汪某的身份和出资情况作如此反复的供述。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XX妻子张某某所转现金来自于汪某
王XX的妻子张某某根据王XX的安排,向一张银行卡转了50万元。王XX称其中45万元是汪某给他的,他抱着红牛箱子将这45万元带回家中,放在衣柜上。能够查清的事实是:王XX抱着一个红牛箱子离开汪某所居住的小区;张某某在家中衣柜上面红牛箱子中找到45万元现金。
但王XX离开汪某所居住小区时,箱子中到底是不是有45万元现金?这45万元现金到底是汪某给他的,还是他从其他地方拿的?有没有可能王XX在汪某所居住的小区里随手捡了一个红牛箱子,拿回家,再将家中现金放进去呢?
对于上述问题,只有王XX一个人的供述,是孤证,不足以证明张某某所转现金来自于汪某。
(三)王XX与汪某存在利益冲突,其证明汪某有罪的供述的证明力较弱
王XX与汪某之间存在20万元的债务纠纷。即便王XX因本案被判处刑罚,汪某作为合法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王XX及其妻子履行债务。因此,王XX在后几次供述中,称汪某参与整个犯罪事实的策划、提供了65万元的毒资、是所有毒品的购买者。这不仅可以降低个人在整个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而且还可以免去20万元债务。在二人有这样利益冲突的情况下,王XX证明汪某有罪的供述显然证明力较弱。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汪某有罪的两大主要证据都存在真实性问题。在李XX方面,李XX对汪某的辨认笔录是伪造的,其供述前后矛盾,不能得到合理解释,且诸多细节不属实,不应采信。在王XX方面,王XX与汪某存在利益冲突,王XX对关键信息的供述也是前后矛盾。由于汪某能够对本案众多事实作出合理辩解,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汪某犯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恳请法庭对汪某依法作出无罪判决。同时,将汪某被扣押的相关现金及物品返还给汪某。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