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6月9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康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原永康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协辅警。
家住浙江省永康市。
2016年10月15日因本案被永康市公安局以涉嫌开设赌场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永康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11月24日被变更为
取保候审,2017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永康市
看守所。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徇私枉法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5年1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永康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担任巡防治安组协辅警,从事治安巡逻、街面巡查、协助民警查处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
2015年8、9月份以来,被告人徐某某明知董某(另案处理)在其所在辖区内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受董某请托,以在清查行动时故意绕开董某摆放赌博机的地点等形式,使董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行为不受查处,并先后收受董某五六千元的好处。
2016年8月份,董某因涉嫌
开设赌场罪被永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于2017年6月12日被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证人董某、舒某、章某、陈某1、陈杰仓的证言、微信转账记录、协辅警违纪违规处理审批表、情况说明、证明、永康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永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某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为保障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6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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