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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尹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6年出生于山东省,汉族,高中文化,住济南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因涉嫌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16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6〕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徇私枉法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某某,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某负责协助保管物证及看押犯罪嫌疑人。
 
2016年2月20日1时许,卢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传唤至历下交警大队肇事处理中队并接受抽血检验,血样暂时保存于该中队。
 
次日,被告人尹某某私下联系卢某,表示可以利用自己保管血样上的便利帮助卢某调换上述血样,同时,向其提供了用于更换血样的物证袋及真空试管,并收取卢某现金共计一万元。
 
当日晚上,尹某某利用存放其他被查获危险驾驶人员血液样本之机,将卢某提供的血样与事先存放在冰柜中卢某的血样调换。
 
事后,卢某将调换出来的血样销毁。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人卢某、李某某、沈某某、周某、张某、侯某某的证言;安保服务合同;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历下区大队、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历下区大队肇事处理中队出具的书面证明;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尹某某与证人卢某甲证人李某某对被告人尹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电子物证勘验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血样登记和送检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材料及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尹某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
 
被告人尹某某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2月25日止)。
 
二、依法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三星手机一部,予以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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